發佈時間
2008/10/13 10:00

借用教室原則

 

  • 一、辦理申請借用教室依本校「校舍、場地借用管理辦法」規定外,另請依循以下原則辦理。
  • 二、辦理申請借用校舍、場地,除特殊狀況外請一律採「借用教室管理系統」之電腦系統上線登錄辦理。
  • 三、借用優先順序:除依本校「校舍、場地借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外,業務負責人會依於系統中登載申請時間之先後順序及使用人數進行審核,例如,先借用者僅有10人,後借者有80人,則業務負責人有權調整,並補註說明;若屬緊急、特殊狀況需優先使用者,經業務負責人將理由簽報主管核定後進行調整並通知原借用單位或申請人。

  • 四、欲借用互助B1「學生活動中心」者,請先洽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同意後,再上網登錄;如需使用其內之鋼琴,請至藝術中心網頁下載「學生活動中心鋼琴使用申請表」,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 五、98年2月1日後之教室暫不開放借用,如有重要活動,須及早預定場地者,請洽總務處文書組登錄,電話:1331 吳淑貞小姐。

  • 六、教室之借用,原則上校內單位須於三日前,校外單位於一週前提出申請,業務負責人最遲會於申請次日上午九時前完成審核並回覆,如遇假日則為假日前一天下班前完成,另假日期間申請者,則於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上午九時前完成。

  • 七、本校除已設置閱覽室供自習讀書外,於假日及每日下午6時後,開放立夫教學大樓506、507、509、510講堂供同學自習,為維能源管控,請儘量利用上述時間。

  • 八、寒、暑假期間,由於各社團、系學會活動頻繁,故原則上借用教室至多以三間,日期最長以二週為原則,如有特殊狀況或辦理重大活動,業務管理人將會機動調整。
  • 九、借用後經實地查核若使用人數未達當初申請時填報人數之1/3或累積未使用達三次者,將取消原借用之全數教室。

  • 十、總務處保有最終教室調度修改權。